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⚠️依據國民體育法第30條、第31條及其細則所規定,經測驗學術科合格即符合聘任資格。
⚠️教練、裁判證需每年回訓至少2天,經測驗合格即符合聘任、展延資格。
⚠️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發布生效前,已依經本部備查之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相關規定,取得特定體育團體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裁判證,於本辦法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後尚在有效期間者,其有效期間均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取得前項有效之各級裁判證者,於前項有效期間內,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,並【每年】至少六小時者,得依原取得前項裁判證之級別,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換發本辦法所定各級裁判證;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之。
中華民國健美健身協會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
中華民國健美健身協會辦理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
中華民國健美健身協會辦理運動教練、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專業進修課程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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